【遺失物服務】
服務時間: 11:00-22:00
連絡方式:請電洽02-2279-6566管理中心詢問
領回手續:
1. 請至各分館管理中心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並簽名於「拾獲物品處理登記表」,認領人需能釋明其為遺失物之人,並經各分館登錄資料備查,始完成遺失物領回手續。
2. 倘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,需持代理人身分證件,及代領委任書,始得辦理領回手續。(下載附件)
3. 經公告起逾15日,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,本公司將交存於各分館之轄區派出所。
4. 個資聲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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